日前,朝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离婚后因变更子女姓名所引起的纠纷。案件的原、被告原是夫妻关系,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由女方负责抚育。在孩子上学时,女方考虑到姓父姓可能会给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,于是擅自将孩子的姓名进行了变更。不久,孩子的生父发现此事,执意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,并提出如不恢复将拒绝给付子女抚育费。法院认为:孩子的姓名是由原、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商议确定的,原、被告离婚之后,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,被告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是不妥当的,对此行为法院提出批评。但孩子的生父提出如不恢复原姓名,将拒绝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主张是明显错误的,法院亦给予批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的诉讼请求。